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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厅长孙建功谈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时间:2013-09-07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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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年来,伴随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请您谈一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总体形势。

  孙建功:山东是人口大省,也是老年人口大省。截至2012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500多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6%。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一是老龄化。预计到2015 年,全省 60 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900多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9.7%。二是高龄化。预计到2015年8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308万人,占全省老年人口总数的10%。三是空巢化。伴随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强,空巢老人数量将不断增加,预计2015年空巢老年人将达692万人,占全省老年人总数的36%。四是失能化。预计到2015年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将达到375万人,占全省老年人总数的14%。可以说,伴随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趋势日益加剧,如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记者:省委、省政府对养老问题高度重视,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能否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孙建功: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并多次深入社会福利机构调研指导工作。前不久,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座谈会,省委书记姜异康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制度,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郭树清省长在省政府首次常务会议上,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今年省政府改善民生的十件大事,列入省政府督导的重点工作任务。孙绍骋副省长对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抓得很紧,及时作出具体部署。
 
  实现老有所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省委、省政府把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保障改善民生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日程,政策扶持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不断加大。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的发展目标,从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减免等方面,明确了支持养老机构和设施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并决定从今年起连续3年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新增养老床位8万张,新建街道综合性养老机构200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500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60个。”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土地指标少、用地落实难的问题,今年省政府专门安排了5625亩用地指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记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大、利润低、成本高、投资回收慢,如何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参与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
 
  孙建功: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激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实行民办公助。按照公办民办同一个资助标准的原则,向民办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每张床位4500元、5500元、6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和租赁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
 
  二是实行税费减免。为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了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比如,在税费减免政策方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
 
  三是实行专项扶持。为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暖问题,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确保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享受居民价格,降低了运营成本。为解决养老机构医疗问题,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医疗报销定点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纳入,推动了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融合式发展,增强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针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问题,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以土地划拨方式供地,并明确了对用地指标的监管措施,确保切实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