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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再度提高

时间:2012-07-09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继2011年8月东营市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7月8日,记者从山东省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再度提高,除调整各类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外,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经市政府同意,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人社发【2012】10号)文件,再度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为调整为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0元、400元、300元降低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相同,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在职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提高到85%、90%、95%,退休职工支付比例不变。使用乙类项目的自付比例由10%降低为5%,再按上述比例支付。
  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5%;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95%。新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