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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醉驾缓刑 司法解释或将出台

时间:2012-05-24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醉驾入刑”已实施一周年。一年来,“醉驾入刑”执行也遭遇尴尬。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研醉驾案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实施一周年的成效,无疑有目共睹。数据显示,一年来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但与此同时,一年来,“醉驾入刑”实施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同样也越来越明显,突出表现在: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宽严”不一,许多地方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另有数据显示,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而广东、安徽等地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

  而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这种“适用缓刑过多”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以广东省为例,据该省公安厅统计,从去年5月1日至9月29日,全省“醉驾入刑”案件的缓刑与实刑之比低于1:10,而从去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全省缓刑与实刑之比已上升至超过1:1。这意味着,在广东,超过半数醉驾者已不再有实刑之虞,不用担心失去人身自由了(3月10日《南方日报》)。

  这种“醉驾入刑”宽严不一乃至在一些地方显得越来越“宽”的司法格局,显然让人倍感忧虑和不安,势必预示着某种令人沮丧甚至显得“前功尽弃”的消极社会后果。一方面,各地“宽严不一”将会严重损害法律适用、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缓刑过多的审判趋势,也会严重削弱“醉驾入刑”的司法威慑力,进而导致“醉驾”行为的重新反弹、泛滥。还以广东省为例,数据显示,随着缓刑判决迅速增加,醉驾案件也呈明显反弹趋势。去年5月1日至9月29日,全省查获醉驾数量同比减少26.53%,而从去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全省查获醉驾数量已上升到同比只减少了11.49%。

  所以,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为了巩固“醉驾入刑”的既有成果,应继续保持其应有的司法威慑力。笔者以为,制定针对“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不仅急需解决“宽严不一”问题,而且还须“严字当头”。严格规范适用缓刑具体情形,强化“入刑”威慑力。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至少应确保做到这样两点:其一,严格规范“醉驾”适用缓刑免刑,确保“入刑”与“缓刑”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杜绝司法判决畸轻、畸重的情况。近期有法律专家指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这表明了人们对醉驾缓刑过多的不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该给予重视。此外,若“醉驾入刑”不能严格保证,还将会产生一种处罚“倒挂”效果——醉驾者所遭受的实际刑事处罚,甚至将不如以往“一律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更为严厉。

  其二,严格厘清“醉驾”从宽的具体内涵和标准。“醉驾”并非不可因“情节不同”而从宽,但该“从宽”显然主要只能是“拘役”时限(1个月至6个月)上的从宽,而非实刑还是缓刑层面的从宽。同时,“从宽”的具体适用标准、什么才属于“情节轻微”也需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