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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今后建筑寿命不低于50年 住宅工程业主参与验收

时间:2014-08-12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近日,记者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我省今后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2017年前,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地震高风险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

    我省今后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特别是要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的建设理念,确保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减少落地外窗,慎用玻璃幕墙。从2015年开始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

    同时,建立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既有建筑临近设计年限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我省排查出的3800多栋危房中,很多房龄不过30年。今后,我省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保证建筑物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全省要以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为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2017年前,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地震高风险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我省还将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建筑设计寿命内,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殷涛说,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这也是一个亮点。“建立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复核比例不低于10%。”殷涛说,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发单位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单位未及时维修或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委托维修,相关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