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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

时间:2012-07-27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领取高温补贴的首要条件,必须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假若温度没有达到35℃以上,那么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也是80元。
  另外,虽然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然而具体到工作环境中,比如,当日最高气温没有35℃以上,而电焊工等的作业环境超过了这个温度,那么补贴发不发?芝罘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一般由企业自行考虑。
高温补贴一视同仁吗?
  “像很多工人虽说在事业单位工作,但仍然要头顶烈日、汗流浃背地工作,为什么不能享受高温补贴?”不少市民对此感到不理解。
  记者了解到,烟台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高温补贴标准与企业不同,他们是每月8元的高温补贴标准,一共发3个月24元,并不是按照企业标准来发放。
  但是,事业单位外包任务又是另外一种情况。记者从烟台市某事业单位了解到,该单位的很多任务完全交给外包公司。“在事业单位的工人没有事业编制,属于外包公司的工人则完全是企业员工了。”据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工人在露天工作,具备享受“高温补贴”的条件。 
防暑用品能算补贴吗?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而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单位不发补贴谁监督?
  26日下午,记者从芝罘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早在2011年7月底颁布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即有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监督能全覆盖吗?
  按规定,如果遇到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然而26日记者从芝罘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根据去年和今年的记录,目前没有一例职工因所在单位未发放高温补贴而投诉的。
  芝罘区劳动关系科的工作人员说,可能很多市民还没这个意识。
  如果遇到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执法按照啥程序。
  记者了解到,芝罘区劳动监察大队一线执法人员有8人,而芝罘区的企业有上万个,如果真的要查,还真不是一件容易事。
  另外,假若芝罘区要对高温补贴开展专项调查,芝罘区劳动监察大队还要先到芝罘区法制办办理备案,出事省市一级出台的相关文件,准备好自己执法的一些相关材料,然后开具执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