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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

时间:2012-08-09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山东省物价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旨在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医改工作稳步推进。
  据山东省物价局价格二处处长陈洪湖介绍,《意见》按照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今年医改的工作安排,着重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物价部门需要做好的10项工作,以保证各项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意见》要求,各市物价部门要按时完成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工作,积极推进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以及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山东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药品价格调查和监测,积极配合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着力夯实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基础,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和调整医药价格,完善《山东省定价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为调整医药价格提供基础性资料。同时,加强医药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宣传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严肃查处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引导舆论并借助社会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医药价格管理水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医药价格改革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医改工作的全过程。无论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还是公立医院改革,都需要医药价格改革相配合。”山东省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充坦言,“深入做好医药价格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理顺医药价格关系,是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物价部门要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推进医药价格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围绕医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努力发挥政策合力,促进医改深入推进。”
   山东省物价局在《意见》中特别强调,要把“阳光物价、民生至上”理念贯穿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全过程,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制定调整医药价格,既要考虑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更要站在病患者的角度和群众的立场,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让价格政策发挥出最大效益。山东物价部门将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政府价格监管的新措施、新方法。“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要按照要求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2个渠道。”陈充强调,“在改革补偿机制工作中,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以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为基础,科学界定财政补偿和医疗机构自行消化的比重,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额。”
   据了解,山东省将结合国家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检测价格。同时,通过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内容,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