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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9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2-07-13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12日从山东省政府获悉,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山东省将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内容。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最方便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设置残疾人免费停车标志,非残疾人机动车不得占用。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就医费用实行减免优惠。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诊查、急诊观察床位等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一般诊疗、出诊等费用;减收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办法》还提出,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将整合教育资源,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专项资金。同时,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

    山东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适当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