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由村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人以上的各种宴席。所称农村厨师,是指农村集体聚餐的加工烹饪人员。
二、农村聚餐承办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选用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的农村厨师掌厨。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业务指导和对乡镇(街办)监管人员相关知识培训。
四、乡镇(街办)政府要将农村集体聚餐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职责内容,切实负起责任。乡镇(街办)食品安全监管站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乡镇(街办)食品安全监管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农村厨师和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的由乡镇(街办)食品安全监管站颁发《培训合格证》(培训内容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培训合格证》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组织对辖区内农村厨师进行健康查体,经体检合格的颁发《健康合格证》;对农村厨师实行备案管理。
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的农村厨师,方可在农村集体聚餐中掌厨。对取得“两证”的农村厨师,由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七、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事前登记备案与事中现场指导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人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由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上报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站备案。
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承办人集体聚餐申报后,应指导承办人在取得“两证”的农村厨师中选定掌厨人员,并到聚餐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指导和检查。乡镇(街办)食品安全监管站重点对1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八、农村集体聚餐掌厨厨师应对承办人采购食品及原材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承办人应按要求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材料等。
九、农村集体聚餐掌厨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加工使用腐败、变质和易中毒的食品,并做到加工用容器、工具生熟分开,餐饮具清洗干净并保持清洁卫生。
十、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承办人应立即向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立即向乡镇(街办)食品安全监管站报告,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