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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4-08-05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强省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逐步加大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采取贴息、补助、奖励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及跨区域整合,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统筹使用宣传文化发展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支持全省文化单位推进改革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里做法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里对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并管理使用效益好的地方给予支持。
二、设立山东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成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作为我省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提升骨干文化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社会资本;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投资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2010年首期投资基金4亿元,根据财力状况和投资基金运作情况,按年度逐步扩大规模。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经批准可以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三、对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园区(基地)建成起3 年内,按规定给予行政规费减免。对新创办文化企业,根据企业税收缴纳和同级财力情况,给予重点扶持。
四、利用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贷款、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
五、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 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等文件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
六、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千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自2009 年l月l日至2013 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八、从事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文化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墩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九、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文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9号)的规定,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十二、在文化产业外包领域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 年l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我省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济南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减按15%的锐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度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在2010年12 月31 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四、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文化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产业”、“文化发展”、“文化开发”、“文化交流”、“演出联盟”、“演出在线”、“旅游开发”、“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文化传播”一类字词;注册资本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改制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字号;允许文化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十五、放宽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文化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 万元人民币。
十六、支持用活企业资本。支持企业以公司股权进行投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支持、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
十七、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 个,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 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连锁经营。积极支持文化企业设立网点,开展连锁经营。允许具有3 个以上连锁经营门店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旅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所属企业经营许可证办理设立登记。
十九、放宽经营范围,搞活文化产业。按照统一的登记条件、程序和要求,为文化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允许经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立的文化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执行;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未列明的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文化产业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文化产业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二十、把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为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留出用地空间。
二十一、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单位资产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二十二、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二十三、凡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十四、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二十五、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广告、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六、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发行等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文化机构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加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
二十七、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二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二十九、支持文化企业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将拟上市文化企业纳入全省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享受“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等政策扶持。
三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分类指导文化产业发展。
三十一、鼓励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创业人才。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文化产业研究,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完善文化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教育培训、项目策划等基地,着力培养实用性、复合型技术人才。
三十二、落实“齐鲁文化英才工程”,大力培养文化产业管理、文化资本运营、文化经纪代理、文化产业经营和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人才。
三十三、建立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完善人才选拔、聘用、激励机制。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和文化人才网络化管理。积极试行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四、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文化产业科研人员和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学习,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熟悉文化产业特殊属性、擅长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军人才。
上述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鲁政办发〔 2007 〕 92 号)和《 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07〕1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