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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开放政策

时间:2014-08-05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共公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自2011年起,文化行政部门主管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向社会免费开放,免费开放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三馆”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三馆”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同年,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进一步明确,按照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其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据此,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免费开放的馆(站)给予奖励。省、市、县级政府负责本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日常运转。

  1、免费开放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
 
  2、补助标准。市、县财政负责对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年补助50万元;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年补助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补助5万元。
  3、参观渠道。群众可免费进入免费开放各馆参观或参与各馆组织的免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