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向外界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已经实行了6年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将重新修订。本次修订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并且规定商家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购买人出示身份证,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以此来保护为未年人的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要求买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实际上,2006年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针对未成年人购买酒类产品,也有相应条例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由于规定模糊,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手段,此条款只有象征意义,对于商家并未起到实际作用。而此次修订版中增加的“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要求购买酒类商品的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将成为执行的具体条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