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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咬伤路人

时间:2013-11-18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王大姐养了一条宠物狗,在遛狗时竟将过路行人李某咬伤。事情发生后,王大姐和李某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大姐起诉至济南市长清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500余元。

  9月11日,吃完晚饭后,李某像往常一样到广场散步。突然之间,一条宠物狗向他扑来,瞬间咬住了他的左手,经过一番挣扎,他终于将左手从狗嘴中挣脱,但是已经鲜血淋淋。经过治疗,李某花费医药费1400余元。在找王女士协商赔偿事宜时,双方对于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最终不欢而散。

  近日,李某将王大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共计2500余元。开庭过程中,双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李某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所以,王大姐疏于看管自家的宠物狗,导致李某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大姐则认为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主观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