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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不能让政府信息公开缺了“问责”

时间:2011-08-17 10:06:51  来源:荆楚网  作者:朱永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13条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其中,通过对证据条款进行规定,加大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据8月16日《新华每日电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三年,但是,实施状况不容乐观。虽然,河南省南阳市市民王清曾向南阳市181个行政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但最终结果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看来像是“空架子”。当然,以申请地方政府信息公开遭拒而将政府告上法庭的公民,也不罕见,但最终得以开庭并胜诉的个案,绝对凤毛麟角。于是,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越来越多的人望而却步,丧失信心。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保障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极为重要。而这两个权利加上参与权、表达权,体现的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要义,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走路径。可以说,这在当今世界,已成大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别无选择。
    但在现实语境里,政府常常用各种理由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自己的行政信息。比如,在“不公开范围”的判定上,曾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列入“不公开范围”之内。结果,一个极为模糊的边界成了一道“玻璃门”,许许多多信息,看得见摸不着。当然至于那些“暗门”“后门”里的信息,更是无人知晓。
    不仅如此,即便申请人有理有据有节,但由于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于是在举证上,也是政府强势得不愿理你,你能拿政府怎么着?如今,新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比如,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等等。
   新的司法解释固然来之不易,但是依笔者之见,不足之处也很致命,比如,公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最后得到了信息,可是政府有关责任人如何被追究责任,我们看不到。就是说,政府如果拒绝信息公开,法律怎么问责,这仍然是个空白。而缺乏问责的官司打起来也没劲,弄不好就是劳民伤财,最终并不惹人待见。
   可能是笔者见新闻就“时评”吧,所研不深,尚没看出“问责”的字眼。——无论如何,也需要业内专家站出来,普及一下这个“问责”知识。不然,就难免让这个等了许久的司法解释有可能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