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媒体报道,莱芜出台了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办法规定对莱芜市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据了解,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30元/生、月;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
据财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本办法自4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于莱芜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莱各行政事业单位。驻莱各企业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