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
动车驾驶证损毁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
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
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
文档。
三、办事流程程序
(一)流程:
受理岗(信息录入)→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二)程序: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不
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3、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4、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办事期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