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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规出台 设10年过渡期

时间:2015-11-25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近日对外公布。实施办法提出,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此外,办法还就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缴费年限如何认定、退休审批如何办理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编制不规范要先清理规范
  我市提出,此次出台的《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为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提出,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符合条件可提前或延缓退休
  根据实施方案,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以其实际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为了做好政策衔接,我市提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缴费基数
  关键词1
  基数组成: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关键词2
  缴费年限
  “企转事”人员: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事转企”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关键词3
  荣誉奖励
  改革后获荣誉称号人员: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也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改革前获荣誉称号人员: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