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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调解手机案 消费者权益得保全

时间:2013-03-12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近日,滕州市工商局善园工商所成功处理了一起因手机故障争议引发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00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为消费者树立了维权榜样。

  消费者张先生于今年2月底,在市区某通讯器材城柜台花费2300元购买了一部某品牌的手机,使用时常常出现“死机”。后该经销商免费给张先生维修了手机,谁知回家没多久,手机再次“死机”, 张先生对该品牌手机已经失去信心,于是再次找到手机销售人员,要求退款遭拒,无奈张先生来到了善园工商所进行投诉,希望工商部门调解解决。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经销商了解情况,根据《移动电话和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因消费者购机为满7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最后该经销商同意为张先生退还购机款2300元,张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一起手机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