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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劳动争议案件

时间:2011-09-22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作者:李久彪 陈维福

       最近,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攀升趋势。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员广,案情复杂,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对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劳动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以山东省某基层法院为例,201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3件,较2009年年均收案数增长30%左右,占民事收案总数的9%,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成为当前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2、劳动关系呈复杂化趋势。当前,提起劳动争议之诉的原告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既有权利人,也有义务人。争议内容的既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又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涉及的人群既有下岗工、在职工又有农民工。

    3、群体性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有所增加。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求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使得之前违规用人的单位感受到巨大压力,因此出现了集中辞退单位职工或者签订委托代办合同的现象,由此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职工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主观上更愿意进行群体诉讼。从山东省某基层法院2011今年1-9月份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看,群体性的占62%,有的当事人多达数百人。

    二、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

    1、部分企业存在随意剥夺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部分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尤其是针对季节性、临时性打工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经常因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而产生一些纠纷。还有一些企业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逃缴社会保险费等易引起不稳定问题。

    2、用人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在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事故待遇纠纷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以建筑工人受伤主张权利的居多。主要原因是一些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作(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容易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再加上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分包人无力解决受害者的工伤待遇,而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得不到解决,从而引发纷争。

    3、企业改制不彻底、不规范。由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不彻底,企业改制后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保险制度过渡问题以及原集体企业职工和大集体混岗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而引发的安置矛盾,由于职工不理解、职工权益得不到落实、少数企业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纠纷成为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差的原因。因此,必须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2、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不敢违法,营造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氛围。同时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工作和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作。

    3、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双方以利益冲突为主,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人员一方面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吃透精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动关系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公正判决 ,既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