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济南市环保局日前发布了《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该基准分为9个类别,共有239项。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且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100万元罚款。
特大水污染事故 责任人罚薪半年
《裁量基准》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 后,不仅要对责任企业进行处罚,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发生一般水污染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20%的罚款,以此类推,较大水污染事故罚款30%,重大水污染事故罚款40%,特大水污染事故,罚款50%。
暴力阻碍现场检查 处10万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等行为,将被处10万元罚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排污口 最高可罚100万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造成环境危害的,将被处50万元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当事人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罚款,因设置排污口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且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处100万元罚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造成环境危害的处50万元罚款。
养殖厂污染空气最高罚5万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制革、橡胶、骨胶炼制、骨粉、鱼粉、生物发酵、饲料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加工、生产活动,未远离居民居住区,未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0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将处5万元罚款。
同时,对于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将处以1000至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