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获知,经青岛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12月1日起,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由原来的15.3万元提高至20万元。这标志着青岛市参保职工特别是危重病参保职工的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较大幅度的提高。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范围内医疗费用所能报销的上限,又称“封顶线”。这一上限,要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近年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基金的不断积累,我市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此之前曾先后五次调整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次调整为2005年2月1日,由当时的3.4万元调整为4万元;第二次调整为2007年7月1日,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为9万元;第四次调整为2010年6月1日,由当时的9万元调整为12万元;第五次调整为2011年12月1日,由当时的12万元调整为15.3万元。这些调整,均较好地满足了不同时期参保人的医疗需求。
据悉,国家、省、市医改方案陆续出台以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依据方案要求,积极协调沟通,按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医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加强调研与测算,及时提出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