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规定,济南将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尤其是对利用地下、楼顶等空间建设。该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按规划配建停车场将受严惩
条例强化了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管理。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违反条例规定,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或者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并罚款。
鼓励社会资金建设停车场
条例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结合人防工程、园林绿地建设公共停车场。济南市还鼓励利用自有用地改建、楼顶加建等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已建建筑,在安全、消防评估的基础上,可采取楼顶加建等形式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据介绍,2012年-2015年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利用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用经济杠杆缓解停车难问题
条例借鉴国内外停车管理经验做法,利用经济杠杆缓解停车难问题。规定,公共停车场根据所在区域、时段和停车位供求情况,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
另外,会议经过表决,还通过了《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会议还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的决定》、《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