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市民陈先生银行卡遭异地盗取案,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可是里面的13万元却被人异地取走了。经过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银行防范不力,造成客户卡内资金被盗,法院最终判决由银行连本带利赔偿陈先生13.4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许晋江介绍,该院过去半年里审结了4起此类案件,均判决银行承担责任,其中3起案件银行上诉后维持了原判。
本案受害人陈先生说,他2008年在乌鲁木齐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此后一直由他使用。
2012年2月22日一早醒来,陈先生发现手机上有18条未读短信,内容均为自己银行卡的支取信息,他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前往银行反映情况。
经调查,去年2月21日23时25分至23时30分,陈先生卡内存款在福建省漳州市某银行营业厅分9次被他人通过ATM转支、取现6.7万元。次日凌晨0时12分至0时18分,该卡内存款在漳州市另一银行网点被他人通过ATM分9次转支、取现6.58万元。1个小时内连续18次转支和取现,共计13.28 万元,产生手续费968元。他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遭到拒绝。随后,陈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
许晋江说,客户和银行之间成立借记卡合同关系,该借记卡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相对于储户来讲,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POS机、ATM机犯罪,有责任承担防范此类犯罪的义务。因此,从举证责任来说,储户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银行则需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
本案中,陈先生卡内资金在异地被人支取,可以认定银行卡是伪造的,银行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银行,不能视作银行与陈先生完成的交易。所以,银行对储户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