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0 来源:威海日报 作者:丛琳娜 周文彦 于承恩
8月9日,山东省威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威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威海副市长梁良出席会议并讲话。
梁良指出,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制度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威海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直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农保全覆盖,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切实把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实施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基金监管力度,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尽快扩大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妥善做好制度政策衔接,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要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人员,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使群众能理解、好接受,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丛琳娜 张哲 袁琳)
10万城镇老年居民将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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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山东省威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威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自今年7月1日起,威海市在三市四区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继“新农保”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该举措将惠及威海市近30万名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险居民,进而实现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10万老年居民,可月领政府补贴不低于55元的基础养老金。
基金筹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据了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其中,个人每年缴费标准分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固定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政府补贴方面,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同时对参保人当年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该补贴标准较全省统一标准高20元。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此外,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老年居民月领基础养老金不低于55元
据了解,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还将根据国家、省规定和威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本市区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同时,威海市还对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做出了加发基础养老金的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鼓励引导居民尽早参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这个计发月数与目前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相同。另外,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额或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申报程序:居民须到户籍地社保机构参保
昨日下午5时,得知威海市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消息后,竹岛街道办望海、富华、海韵、福海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立刻来到市人社局,就保险申报条件及办理程序问题进行咨询。
“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块空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是要解决养老保障体系中最后的一块‘短板’。”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7月1日起在威海市三市四区实施,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惠及全市近30万人。同时,威海市将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此外,山东省威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参保人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