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网:首页 > 综合 > 民声民情

调查:“合格”的假化肥

时间:2011-10-12 13:36:34  来源:  作者:

1.jpg

经销商宋某说,这些磷酸二氢钾化肥都是从灵湖化工厂吕某那里买来的,经鉴定有效成分为零,因为打官司的需要现在还存放在仓库内。
 2.jpg

这两种化肥一是“磷酸二氢钾”,二是“新钙中钙”,包装上注明策划、代理者是上海某公司,生产者为兴安县灵湖化工厂,肥料临时登记证号码相同。市农业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说,这是不允许的,要是灵湖化工厂为上海某公司生产,应打上该公司的肥料临时登记证号码,要是灵湖化工厂以自己的名义生产,就不能打上海某公司的牌子。

  桂林生活网讯(新闻调查记者 蒋扩文/摄)一起跨省侵权纠纷诉讼,把官司从江西九江打到桂林兴安。案件的核心,是兴安一家化肥厂生产的一批假化肥,让江西的客户深受其害。

  记者追踪着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庭内外的唇枪舌剑和各自陈词,逐渐明了这批假化肥的来龙去脉,但同时也产生了些许疑问:一家正规注册的化肥厂怎么可以随心所欲地按照经销商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而不是严格按照此类化肥的国家标准来生产?这是不是说当地化肥的生产标准是可以由生产者自行决定?这是不是也意味着其生产过程是无人监管的?如此生产出来的产品,能让农民们放心吗?

  果真如此的话,可怕的就不是引发诉讼的这一批假化肥了,更可怕的应当是对化肥生产监管“真空”状态的存在。

  生产商和经销商败诉

  今年9月13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产销假化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定兴安县灵湖化工厂负责人吕某和兴安县农资经销商宋某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吕某和宋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对一审法院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不服,表示将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早在2008年4月、5月,经销商宋某及其合伙人高某等,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的任某先后签订了两份《化肥购销合同》,向任某提供50吨磷酸二氢钾化肥,合同约定“化肥质量需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

  同年5月、7月,宋某等人分两次向任某提供了实为49.96吨磷酸二氢钾化肥,任某支付货款11.4万多元。

  但任某等施用了约30吨的化肥后,发现这批化肥没有肥效,便怀疑化肥质量有问题,立即将情况告知宋某等人,并将问题提交九江市质监部门。

  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经过抽检,发现这批标明有效成分含量≥95%的磷酸二氢钾化肥的有效成分为零,认为其属于“以假充真、不合格产品”。

  2009年,任某将宋某及其合伙人告上九江市浔阳区法院。

  2010年3月,九江市浔阳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宋某及其合伙人赔偿任某损失共13万多元。

  宋某等认为,这批化肥是从兴安县灵湖化工厂吕某处买来的,赔偿责任应由吕某来承担。因此,在执行九江市浔阳区法院的判决支付任某损失赔偿13万多元后,宋某等在兴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某赔偿全部损失。

  但判决出乎宋某等的意料。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灵湖化工厂吕某和宋某等应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兴安县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质量不合格化肥虽来源于吕某,但吕某却是按照宋某的合伙人之一高某提供的样品生产的,因此对宋某等人要求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吕某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对其提供的样品质量进行把关,仍进行生产并提供给原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假化肥怎样出笼的?

  50吨假化肥是怎样出笼的?它的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情?

  诉讼双方各有各的说法。

  吕某的说法是,“那批化肥是双方自愿生产出来的,我怀疑自己掉进了一个圈套,教训很深刻。”

  吕某说,他于2001年开办化肥厂,同年获得国家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证,2002年企业标准获得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开始生产销售化肥。

  2008年4月,宋某的合伙人之一高某带着一个样品来厂里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要求厂方按其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吕某便接下了这笔业务。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一份磷酸二氢钾数量为25吨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看到,在“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一栏内,双方有这样的约定:“按样品生产,一切罚款由需方负担,甲方(指厂方)概不负责。”

  吕某说:“看到合同上有关责任这样明确,当时也就没想太多了。”

  但接下来,却接连发生了几起化肥被查处的事情,吕某认为绝非偶然。

  “以全州县质监局查处的那起案例来看,当天凌晨1点在兴安县城装货发车,凌晨3点就在全州县城路段被查,太巧了吧?”吕某说。

  但宋某的说法是,吕某的工厂生产假化肥已不是一次两次了,“他应该从自己身上查找问题,不要去怨天尤人。”

  宋某说,国家对化肥生产和产品流通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吕某的工厂对化肥产品从原材料进厂到加工、检验、出厂本身也有一套管理制度,要是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化肥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是很容易被发现的。

  “按规定,吕某应按磷酸二氢钾化肥的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在签订《工矿产品加工合同》前应对需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要是发现样品中的营养成分不达标,应及时提出增加营养成分的意见,或者拒绝生产,不能等到生产出来的化肥被有关部门追查才推卸责任。”宋某说。

  宋某认为,灵湖化工厂部分质量不合格化肥在全州被查完全是巧合,“是交警例行上路检查时发现这批货物可疑,通知县质监局过来协查的。”

  记者看到,江西省九江市质监部门在2009年11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全州县质监部门在2008年8月1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安县质监部门在2008年9月5日、2009年5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所分别查获的由吕某生产的化肥作出了类似的质量鉴定结果,即名为磷酸二氢钾的化肥有效成分为零,属于“以假充真、不合格产品”。

  记者注意到,在江西省九江市质监部门的《检验报告》中,写有“是任某怀疑化肥有问题后,当地质监部门才抽检,因此没对产销者作出行政处罚”。全州、兴安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这样处理的:予以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50%的罚款。

  假化肥很害人

  据了解,磷酸二氢钾被誉为“化肥精”,是一种高效速效磷钾复合肥,当叶面肥喷施,每亩用量不到500克即可,不仅增产效果明显,而且无毒、无害、无残留,其水溶液营养成分能100%被植物吸收利用,具有绿色化肥概念。

  一提起磷酸二氢钾,不论是农业专家,还是农资经销商,抑或是农民,都说是好东西。

  但如果是假的磷酸二氢钾化肥,那就会害人不浅了。

  任某说,他和众多农户施用宋某等提供的假磷酸二氢钾后,本来指望农作物增产增收,最后却导致减产减收。

  任某还说,由于很多化肥是混合使用的,农户一般很难判断究竟是哪种化肥出了问题,而宋某等人提供的假磷酸二氢钾是在“合格品”的包装掩护下进入市场的,有这样的“掩护”,不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很难辨别化肥质量的高低,更容易使农户上当。

  据桂林市土肥站有关负责人介绍,氮、磷、钾是农作物的三大营养支柱,哪个成分供应不足,农作物就很难正常生长,而缺少磷的农作物“几乎长不出来”,就算原来土壤中含有的磷能让农作物生存,但因为缺磷,农作物可能长不大,没办法开花结果,将影响最后的收成。

  农资监管很重要

  化肥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一种,对农民朋友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户的增产增收和致富问题;再往大了说,假的化肥,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仅是造成农民的损失,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可以试想下,当农民辛辛苦苦流了一年汗水,最后田地里减产减收甚至颗粒无收,那真会让农民们欲哭无泪。

  这样重要的农资,其监管显然一点也放松不得。

  但兴安灵湖化工厂的产品接二连三在出厂后被有关部门查处,为什么还能接二连三继续生产?被江西质监部门检出的50吨假化肥,从生产到走向市场,为何就那么顺畅?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农资监管难”。

  兴安县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说,他们负责农资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管,该县现有2家叶面肥生产厂、3家复合肥生产厂,虽然每年质监局都跟厂里签订产品质量承诺书,落实了产品质量责任主体,但涉嫌产销不合格产品的投诉还是时有发生。

  这位负责人说:“去年我们查处了一批质量低劣的化肥,有一家厂就生产了20多吨。因为这5家厂生产的化肥不在本地销售,产品质量由他们按照《肥料登记证》上的要求自己把握,我们平时只是例行检查,一般很难发现问题,只有接到群众的投诉后才去抽检,而有些群众因为防范意识差,发现化肥有问题却不投诉,因此,对具体的质量问题究竟有多少,实在很难掌握。”

  据了解,今年6月,兴安县质监局曾接到群众举报称,包括吕某在内的该县2家化工厂涉嫌生产以假充真、不合格化肥产品,就及时介入调查,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兴安县工商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工商部门负责农资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因为县内的化肥厂几乎都将产品销往外地,因此近年来所查处的假农资基本上是从外地厂家流入本地的。

  市农业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农业监察部门对农资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都管,但因财力、人力有限,再加上执法依据不得力,有些事情想管也管不了,“今年以来,我们加大了对假农资的打击力度,目前已立案100多起。”

  而对于化肥生产这一块,他介绍说,目前全市共有30多家生产化肥的化工厂,今年该支队抽查了28家的产品,发现其中4家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有些厂其实是家庭式作坊,经常变换地址,平时只见产品而难见厂址。有一家化工厂,今年已换了5个地址,我们先后去了5次都还没找到。”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我们支队的执法依据目前只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的"罚则"规定对化肥生产造假者来说很轻,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要是工商、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动,不要等到用肥旺季时才突击打假。如果按照我国《农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去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在农资领域的制假售假现象会大大减少。”

  (作者:蒋扩 来源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责任编辑: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