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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出台 山东生活供水湖泊将禁设排污口

时间:2012-08-08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日前闭会的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审议。规定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并禁止在这些湖泊内从事渔业养殖。

         目前,本条例是山东省首部系统规范湖泊保护和管理的法规。条例首次明确承担生活供水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并要求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其他湖泊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对于违反条例,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条例专门规定,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