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0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济南日报
昨天,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山东省将建立办学项目审批与收费政策衔接机制。凡未经事先沟通而审批的办学项目,物价、财政部门将不予核定新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部门表示,鉴于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有着严格的政策界限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今后,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同意招生的办学项目,凡需单独明确收费标准的,应与物价、财政部门沟通,对核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可行性及其影响等进行分析研究,避免已批准招生的办学项目因收费政策不明确或不能调整收费标准影响办学和招生。凡未经事先沟通而审批的办学项目,物价、财政部门将不予核定新的收费标准。
我省将严格限定收费标准适用范围。对新的办学培养模式,应先在社会信誉好、认知度高、办学实力较强的学校试点。核定的学费标准应仅限于批准试点学校试行,其他学校不得参照执行。从严核定收费标准。非义务教育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经费投入与收费管理机制。收费标准应根据办学项目的性质,严格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要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再根据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招生的项目,按照相关收费管理规定,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的,学校应在3月底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转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凡3月底前未申报的,当年不予批复。
此外,省物价部门还提出要求,要求学校在招生和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责任编辑 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