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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时间:2013-12-26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部分政策将有所调整,这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缴费、待遇享受和门诊统筹三个方面,主旨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近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同志居民医保政策调整进行了详细解读。

 
  政策调整一:设置补缴最高年限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策令第232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下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根据现行规定,符合条件未参保的居民是需要补缴历年欠费的,而且参保居民参保时间越晚,补缴费用越多,最长补缴时限是需要从居民医保08年启动期补缴至2013年,然后才能正常缴纳2014年参保费用。
    为此,市人社局积极通过走访辖区参保居民,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补缴年限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缴费期起,对于符合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需要补缴的最长年限设为四年。
 
  也就是说新政策执行前因各种原因导致未参保的,不论断保几年,参保居民只需要在正常缴纳新医疗年度参保费用时,往前最多补缴四年居民医保费用,便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这有利于提高新参保者的积极性,并且减轻未正常参保居民的经济负担。
 
  政策调整二:降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013年1月1日,我市启动实施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医保新政策。
  今年,为了更好地体现居民医保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每诊次50元降低为每诊次40元。当日多次门诊就医的,按一次门诊计算起付线。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居民,只有在备案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上一年度已经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备案成功的,如果明年不变更定点,现在不需要再去定点社区备案;如计划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则须由居民医保参保人(或代理人)持参保人医保卡、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办理登记备案,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会自动将参保人信息的定点变更到新选择的社区。
 
  政策调整三:延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待遇享受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是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我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则是以学年为单位,缴费期是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从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
  现在政策调整后,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毕业当年,其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享受延长至其就业时,最长延长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医保空白期,而且还为大学生充分就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