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6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南方日报
据了解,广东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后,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了3场座谈会,针对如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进行了多次探讨。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好心救人者反被诬,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据悉,《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自从彭宇案中一审法院以“公平原则”息事宁人,各打二十大板后,类似“好人反被告”的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这样一来,除了彭宇案投下的司法阴影,实际上当好人的“风险成本”已经越来越高——做好人不仅没有回报,反倒还会成被告。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使然,面对事故发生,一些人的冷漠与麻木就不难理解了。随着这种冷眼旁观愈演愈烈,人们开始意识到,确实应该做些事情来降低做好人的风险。继而,一些公益网站推出了“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专门帮助那些热心助人却反被诬赖的好心人;随后,北大副校长的“撑腰体”走红网络。北大常务副校长吴志攀在鼓励校友讲诚信、做好事、做有道德的公民时,表示“如果中间发生风险,比如扶起摔倒的老人被起诉,北大无偿提供法律支持,如果败诉要赔偿,北大出20万,多出的由校友募集支持”,力撑北大校友见义勇为。这些作为出发点很好,但是要从根本上降低做好人的风险,还必须依赖法律,因为做好人的风险根源在于司法未能很好地保护好人,才让人心寒。
“好撒玛利亚人法”被屡屡提出来作为标本。事实上,古典英美法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英美法坚持“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规则。因此,即便你搭一下手便能挽救一个垂死的人,而你却没这么做,你也不会因此而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你的行为加重了受伤者的伤害,你则可能负上赔偿责任。这可以看出,此前有人探讨的见死不救入刑,事实上是一个极端荒谬的建议,严重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英美法一直是这样实践的,直到一个极端案例的出现,美国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一个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导致其受到伤害时,救人者得以免责。
但现实中,我国好心人反被诬赖还不完全是这种情况。与美国那个司法案例不同,我国很多诬赖者本身是怀有恶意的,是利用你的善意趁火打劫。法律本来对此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你既然不能证明是救助者伤害你,你的诉求就不应该被支持。而彭宇案的荒谬就在于,即便原告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彭宇也被很“公平”地打了二十大板。这实际上是由司法不公或者说是恣意司法造成的,不存在立法上的问题。
惩罚恶意诬赖者是保护好人立法可以浓墨重彩的地方。作为东方国家,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甚至以污蔑罪论处。一部好的法律必须严格划清与道德的界限,不去评判道德层面的瓜葛;但是当法律能真正站在好心人的立场为其免责、为其护航,笔者坚信,好人自能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