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简称条例)28日于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按此条例,今年5月1日起,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都得公开。
据《济南时报》报道,条例为山东各类企业划定了事项公开范围: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公开的事项包括: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
不仅如此,山东还明确要求,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并且,还要公开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报道称,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等。
据了解,厂务公开除了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而且,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应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根据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条例规定,不建立、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不依法公开或者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