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由于长期超标排污污染大气的行为,近日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被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该起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以来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昨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通知书,宣布将审理该案件。
据了解,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玻璃的企业。该公司共有三条浮法玻璃生产线,一号线2011年已停产,目前运行的是二号、三号线。其中三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已建成投运,二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建成但运行不正常,二号、三号线均未建设脱硝设施。
3月19日,由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长期超标排污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而该起案件是新环保法修订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昨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上标明“(2015)德环公民初字第1号”,即德州市环保公益民事诉讼初审第1号案件。该通知书中说明,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应在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2800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德州中级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据了解,去年10月,国家环保部曾公开点名批评包括德州晶华在内的多个企业,这些企业在北京APEC期间未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存在不少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在当时的通报中称,德州晶华的玻璃窑一条生产线无治理设施,烟气直排,一条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环保部当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督促已发现问题的企业,要求整改落实到位。而在去年年底,德州晶华曾被山东省环保厅处以15万罚款,一条生产线停产治理。今年年初,因锅炉口氮氧化物超标,并未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要求,没有临时减排措施,因企业搬迁问题和场地限制没有治污设施改造完成的时间表,有关部门又对德州晶华处罚三次,生态补偿考核扣分。
21日,德州市环保局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超标排放被起诉一事作出回应,市长已约谈德城区政府和晶华集团主要负责人,要求企业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治,否则从4月1日起停产整治。同时加速搬迁改造,争取明年7月新厂建成投产。
德州环保局表示,3月20日,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四条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省厅部署,不拖延、不庇护,务必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4月1日起,如仍不能达标排放,由德城区政府依法下达停产整治通知书,实施停产整治。按照4月1日零时准时关停的要求,德州市环保局要全程跟踪,每日调度,关停当晚要现场督导。
赔偿款“专款专用”大气治理
中环联提出五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诉讼、鉴定、律师费等支出。
诉状中也包括了详细的索赔要求。中环联要求该玻璃企业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经过多次研究得出的,是该企业污染环境而应该付出的成本”,中华环保联合会方面代理律师李树森表示。
据了解今年新环保法开始实施,是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环保法。而该起案件是新环保法修订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德州晶华去年投入了近3000万元,把除尘脱硫安装上去了,而脱硝装置还需要2000多万元。该负责人并没有给出安装脱硝装置的具体时间表,而是表示企业方面面临时间和资金方面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