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省从2003年启动该项制度,到2007年实现了全省覆盖。
(一)补助对象。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二)补助标准。2003—2005年,政府财政对参合农村居民的补助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2006年、2007年分别提高到每人30元、40元,2008—2009年达到人均80元。自2010年7月1日起,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20元,2011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居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200元,2012年提高到240元,2013年提高到280元,其中省级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参合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4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参合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6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参保(合)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6元。省级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足。
(三)报销程序
1、统筹地区内就医报销程序。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
2、统筹地区外就医报销程序。
(1)在统筹地区外就医,要在当地办理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
(2)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
(3)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村居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