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 ,烟台出台了《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新方案。12月起,烟台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也可以报销了!
困难群体不需缴费也可报销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范围内的参保缴费人员。参保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仍按原规定执行。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应遵循在保障住院和大病、慢性病门诊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的原则。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单独列账。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条件个人不需缴费的参保人员,享受对应年度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门诊费一年最高报销200元
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普通门诊医疗费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病种(大病、慢性病)治疗、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统筹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区域规划、总量控制、方便就医”的原则,普通门诊统筹按居民的参保缴费地实行划片管理。参保居民应到本辖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并与其签订普通门诊就医协议。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人员在本辖区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只结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做好签约参保人员的就诊登记,建立门诊病历,按规定使用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时将就医信息上传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医疗保险结算单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到签约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医,只结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普通门诊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暂按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
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提醒,参保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门诊统筹有关规定。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