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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农合大病保险明年增加疾病种类 20类大病纳入保障

时间:2012-10-18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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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在全省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将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儿童白血病等二十类重大疾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二十万元。 

  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15元/人 新生儿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对象为新农合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新农合报销水平、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及保障水平等因素,2013年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直接列支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于每年年初按照省确定的比例直接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资金原则上从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新增政府补助中支出。
 
  2013年,我省先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且疗效确切、费用易于控制的20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具体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意见》指出,随着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大病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其中,高额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判定标准。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意见》规定,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2013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资金对20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具体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担。此外,在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还对贫困患者给予一定救助。
 
  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险 年度收支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我省将以政府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
 
  招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原则上3年为一个周期。
 
  《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招标情况、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购买商业保险的筹资标准、保障水平、补偿结算流程及大病保险资金的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要定期在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分支机构公示大病保险资金收入状况、参合居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接受参合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