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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

时间:2014-04-16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日前,山东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工作考核
 
  记者了解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负直接责任
 
  《规定》还指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
 
  据了解,山东将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