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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采访先审批”,采访设限彰显傲慢与心虚

时间:2010-09-1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邓海建

  “要采访先审批”,已是明目张胆的非法之举。对于关乎公共利益的事件,就是普通公民,也有知情的权利;所谓采访审批程序,事实上就是给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设限,实质是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新闻出版总署已给记者统一发放了记者证,此为记者最权威的身份证明和权利护照,无须再有其他的行政审批。

  记者就金浩茶油被传致癌物质“苯并芘”超标6倍一事前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访时,被要求填写《新闻媒体采访申请表》,等待相关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等各级层层审批。媒体采访须先通过“行政审批”的做法令公众颇为愤懑。(9月7日《法制日报》)

  从权力来源上看,应对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职能部门是没有沉默权的,因此,我们早就在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启蒙下,跨过了“无可奉告”的年代。但因为知情权往往和监督权联袂,权力对曝光多少有些心有余悸,总要锻造出各种玻璃天花板,让看似程序合法的知情诉求碰得头破血流———譬如“要采访先审批”。

  金浩茶油事件中的兜兜转转,其实早被公众猜得八九不离十。剩下的,只是在求索真相的证据、追问究责的步子而已。毋庸讳言的是,地方质监部门已经在事件的起承转合中斯文扫地:譬如质监局隐瞒信息竟达半年之久;譬如质监部门竟然与厂家“携手辟谣”……直到东窗事发,厂家搬出了道歉信,质监部门仍自岿然,对于上门要求采访的记者甩出审批表、让其“回家等消息”。至此,新闻单位正常的新闻采访似乎成了向湖南省质监局申请“行政审批”。个中滋味,不免令人浮想联翩。

  流言止于智。信息时代,流言只会止于公开。地方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迟滞诡异,已经令监管公信戕害殆尽,甚至闪现出渎职与违法的魅影,按理说,借助媒体公器,洗清寻租等嫌疑,是最为迫切的事情。记者寻访上门,自是多了解释与沟通的渠道,何以冷面相向?这样的姿态,要么是不待见舆论的傲慢,要么是无可粉饰的心虚。

  但不管怎么说,“要采访先审批”,已是明目张胆的非法之举。首先,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金浩茶油事件关乎公共利益,质监部门的作为更属于须重点公开的领域,别说记者,就是普通公民,也有知情的权利;其次,所谓采访审批程序,事实上就是给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设限,实质是变相设置行政许可,而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就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规定。政府部门可以要求下属单位和官员主动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但不能以程序为名为新闻记者采访设置任何障碍。此外,从法理上讲,新闻出版总署已给记者统一发放了记者证,此为记者最权威的身份证明和权利护照,凭着这张证明,记者就拥有法律赋予的信息采集和访问的权利,无须再有其他的行政审批。

  所谓审批,尽管有“批准”的可能,但很难想象,当公共事件剑指受访者的不法不仁不义,审批还会那么顺畅吗?就譬如当记者填完《新闻媒体采访申请表》,却被告知审批此表的领导“到外地开会去了”。简言之,要采访先审批,也许只不过是“无可奉告”的温柔版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