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山东省幼儿园管理办法(草案)》出炉,据了解,新办法中拟规定城镇新建居住区
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附设幼儿园。今后,我省的公办幼儿园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望实现“划片招生”。
规划建设:幼儿园与新建居住区同步建设
《草案》拟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城镇新建居住区幼儿园应以政府建设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应无偿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若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设区的市、县政府应按照幼儿园的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也应用于幼儿园建设。而若需要异地重建幼儿园,应采取“先建设,后征地”的方式进行;若需原地重建幼儿园,则应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可在有条件的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中小学的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兴办幼儿园。另外,我省将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另外,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应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规章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应划片招生
《草案》拟定,公办幼儿园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过县(市、区)教育部门认定的民办幼儿园)应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检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另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就近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其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幼儿园应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法律责任:虐待体罚儿童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草案》拟规定,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若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其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若情节严重,可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及工作人员,可另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