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网:首页 > 住房建设 > 专题

欠缴社保费将向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

时间:2011-08-17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薄克国 李媛

[提要] 青岛市人社局8月14日发布信息,为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报讯 青岛市人社局8月14日发布信息,为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本市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