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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公开不公开?

时间:2012-05-22 14:46:39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据悉, 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三公”经费公开提出了硬性要求,还要求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招投标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征地拆迁信息、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刊载的《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今年各级政府将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工作安排》要求,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要公开财政部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

    根据《工作安排》,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中央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省(区、市)政府要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

    在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方面,《工作安排》要求中央部门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各省(区、市)政府要制定“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省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这几项要求很好,都抓到了点子上。”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近年群众对这几个领域的工作意见很大,而信息不公开常常导致民众对政府工作产生很多误会,甚至还导致冲突,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信息不公开导致的。她表示,做好这8个民众关注领域的信息公开,可以防止和化解许许多多因为误会或因为暗箱操作而产生的社会矛盾。

    “《工作安排》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为具体的解读,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表示,尽管已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从执行的角度来讲,条例的规定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不强,行政机关需要一个更明确的指导意见,《工作安排》就起到这个作用。

    老观念阻碍信息公开的步伐

    到目前为止,已有90多个中央部门公布了预算。与往年相比,今年不仅统一了格式,而且内容更细化,解释说明更加清晰。但在专家看来,目前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尤其是主动公开的量远远不够,有一些老观念的盛行阻碍了信息公开的步伐。

    从某些行政机关主动公布的信息来看,大多数是在讲做了多少工作,取得了多少成绩。“这有点像表扬信息、事迹信息。”杨小军表示,“老百姓想知道的他不公开,他公开的老百姓不太感兴趣。”

    据记者调查,老百姓最关心两类信息,一类是与己有关的,另一类是对党政机关的监督,其中包括反腐倡廉的内容。“为什么会有人申请公开部长的工资是多少,那是他想行使监督权。这是政治民主发展的一种表现,今天的老百姓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吃喝拉撒,还要求参与和监督,所以他会有这方面的要求。”杨小军认为,这方面的信息公布恰恰比较落后。

    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有的信息原本不是什么国家秘密,但很多行政机关认为只要不是跟老百姓发生直接关系,就不需要告诉。“有个清华大学学生申请公开副部长的分工,各部委不愿意给,他们认为这是内部的事,关你什么事?这就是老观念在作怪。”杨小军说。

    行政机关常常以维护稳定为由不愿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实际上是他有丑、违规违法,所以他无颜也害怕让别人知道。以什么理由来搪塞呢?那就是涉及安全与稳定等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杨小军表示,这种观念和做法正是需要清理的东西。

    记者了解到,一些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个“好人”与“坏人”的判断标准。遇到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就会猜测:他要这些材料干什么?他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是不是想出我的丑?那么我们就不公开。这些申请人甚至被贴上“好事者”的标签。

    “其实他忘记了一点,那就是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以后,政府信息就不单纯是属于政府的资源了,它属于公共资源,属于老百姓。公开信息是政府法定义务,老百姓要看你就要给老百姓看。”杨小军表示。

    当前,政府信息还有一些民众关心的细节没有公开,如一些重大的人员任免情况、责任追究以及被问责者复出的理由、干部考核、收入申报等。“谁推荐的、谁提拔的、谁提出要其复出的,这些信息都需要向民众公开。”林喆表示。

    设计问责渠道 确保信息公开

    受访专家表示,很多信息公开的途径还需要认真设计。因为有些信息的确在一定时期内比较敏感,公布出去是双刃剑,把握不好会带来大的麻烦和冲突。但是,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群众就有问责和责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对行政机关不当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是违法违规的,要追究责任;还有一个是如果信息公开错了,也要担责。”杨小军指出,不当的信息公开闯祸惹责任,即泄密的惩处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这在以往案例中常见。但在现实操作中,鲜见有哪个官员因为信息不公开而被追究责任。“信息不公开承担的责任如果能像泄密承担的责任一样,被行政机关重视起来就好了。”杨小军说。

    设计好问责的渠道是实现信息公开的保障之一。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保证群众监督的到位:一是群众向监督职能部门反映,并且要求公布或反馈调查结果,例如写信、上访等方式。二是监督职能部门应该有专门的群众意见箱、举报箱,方便群众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网络监督也可确保问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