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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时间:2011-09-21 10:20:12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李钢 崔滨

      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需要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要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成本的原则来确定。该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垄断性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对于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办法”规定,制定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按照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标准来确定。

        其中,对于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来确定,而对于公益性服务价格要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成本的原则来确定。对于那些经营性服务价格要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来确定。

       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明示

        据“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内容,同时,要求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