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在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山东住房保障工作将实行年度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自查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并将自查报告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结果书面报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对各市政府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将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基础分值为100分,根据实际工作成效设置10分的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90分(含80分)为良好,60分-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内有问责或2次以上(含2次)约谈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虚报超额完成任务、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发生群体性恶性上访案件、分配及退出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审计反映出的重大问题未进行整改的,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通知还指出,对各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