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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7·23动车事故处理结果

时间:2011-12-29 09:22:57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同时,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也暴露出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针对动车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不完善,处置不当,信息发布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对“7·23”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给予54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通号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国资委对通号集团公司、通号股份公司及下属通号设计院依法进行整顿,重新组建通号设计研究院列控所;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八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议。要求铁路主管部门、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备生产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高速铁路技术设备制造研发和管理,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严把技术设备安全准入关,扎实做好运输安全管理和职工教育培训,强化铁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进一步加强高速铁路规划布局和统筹发展工作,促进高速铁路的安全健康持续发展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如下:

    1.刘志军,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2.张曙光,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原局长,2006年6月起兼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3.陆东福,铁道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4.季学胜,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司长、党总支书记,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徐啸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2006年6月任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信号组组长。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何华武,铁道部总工程师,2006年6月起兼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7.耿志修,铁道部安全总监兼副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司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骥翼,京福铁路(安徽)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工委书记兼上海铁路局副局长,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副主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朝英,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副主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覃燕,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副主任,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任运输局基础部信号处处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唐抗尼,铁道部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技术处处长、党支部宣传委员。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穆建成,铁道部科学技术司综合处处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袁湘鄂,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信号处副处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张季良,铁道部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技术处副处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马彦,京福铁路(安徽)公司副总经理,合武铁路(安徽)公司原总经理。给予记过处分。

    16.缪伟忠,通号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委,2010年12月起兼任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党委常委。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荣亚清,通号集团天津工程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陈红,通号集团质量管理部部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9.张海丰,通号设计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宋晓风,通号设计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分管列控所,通号集团经营中心副主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张苑,通号集团副总工程师,通号设计院董事、总工程师。给予撤职处分。

    22.马丽兰,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总工程师室主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吴镝,通号设计院市场经营处副处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李志兵,通号设计院总工程师室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25.陈锋华,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列控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兼纪检委员。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罗松,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通号设计院列控所总工程师。给予降级处分。

    27.叶峰,通号设计院列控所高级工程师,LKD2- 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项目实际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

    28.龙京,上海铁路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李嘉,上海铁路局原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王峰,上海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给予记过处分。

    31.赵峻,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党委常委。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何胜利,上海铁路局原副局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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