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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同城待遇取消户籍限制 去年开建公租房11681套

时间:2014-02-11 18:42:31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同城待遇取消户籍限制 我市去年开建公租房11681套占比超过六成

 
  今年年底前,山东省将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并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昨日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我市将逐步实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自2012年以来加大了公租房建设力度,去年全年共开工建设公租房11681套,在保障房总开工量中占比超过六成,创历史新高。
 
  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优先
 
  2月9日,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文件指出,从今年起,山东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
 
  在分配方面,山东省已建成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并轨前原廉租房保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对并轨后公租房保障对象,地方要合理制定轮候规则,保障住房状况最差、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公租房取消户籍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取消户籍限制,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此外还要求,实行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今年山东省将开工各类保障房31.58万套,基本建成18.97万套,其中改造棚户区23.95万套、开工建设公租房6.49万套。
 
  公租房开工占比超六成
 
  目前,青岛市的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在户型、房租上有差别。一般说来,廉租房户型基本在50平方米以下,而公租房的户型则在65平方米以下。此外,廉租房的租金一般是每平方米每月0.7元,是相对固定的,而公租房的租金则与其所处区域地价有关,一般按照周边市场租金的70%来收取。
 
  近年来,我市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从以保障户籍家庭为主逐步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扩展。适应被保障家庭的实际需求,调整租售保障结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由产权型向租赁型的转变,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多元化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自2012年开始,5年内计划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万套。2013年全市共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1681套,占房源总量的64%,公共租赁房房源占比超过六成,再创历史新高。
 
  部分新职工已住上公寓
 
  根据我市出台的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行市区统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我市还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其中,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等条件,具体申请条件由人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目前我市针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已建设了多个公租房项目,如位于开发区滨海大道旁的武船重工公寓,位于黄岛区昆仑山路以东、辛安六号路以南的辛安公租房项目包括公租房和人才公寓两类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