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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润康食品拖欠大学生工资 百人“抱团”讨薪

时间:2013-12-19 10:17:48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近日,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小王反映,今年暑假期间在潍坊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打工,公司承诺9月5号之前把工资打到银行卡上,眼看着接近12月底了,工资却没有到账,小王曾几次向润康讨薪,润康均以统计起来比较麻烦、资金没到账为由,一拖再拖。

  暑假打工遭遇欠薪 学生“抱团”维权
  小王告诉记者,被拖欠工资的远不只他一人,涉及人数在200人左右。这些人大都是在各地读书的大学生。他们在润康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左右,公司工作环境差,跟招工时的描述不一致,这也就算了,既来之则安之。不曾想工作完了工资也没领到,这让小王非常郁闷。本想利用暑假时间打工挣点钱,帮家里分担压力,但是将近四个月过去了,工资还是杳无音信,小王只好向媒体求助。
  在讨薪学生组建的“润康要钱”QQ群里,多名学生证实了小王的说法。记者看到,这个群里有120多名成员,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纷纷打探发工资的最新消息。一位在济宁读书的学生说,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他们曾向潍坊当地媒体求助,也给潍坊劳动保障部门打过电话,甚至市长热线都打了,公司还是一拖再拖,不知道拖到什么时候是个头。
  记者在学生提供的一份与润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学生工)”上看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25日,每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至11小时,新员工实习期为10天,计件员工前3天每天补助20元,后7天每天补助5元,但是对于计时计件的薪酬,则没有明确约定。此外,在另一份“暑期临时就业协议”中,也没有薪酬的约定。
  小王称,双方不仅没有书面约定薪酬事宜,口头也没有明确约定,公司只是告诉小王他们,最后根据工作时间和件数一起计算薪酬。
  公司回应:没结清工资是因为资金不到位、统计复杂
  润康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记者致电潍坊润康食品有限公司,一位被称为李主任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拖欠学生工资的事情并不是他们想“耍赖”,确实是因为公司有困难,拿不出钱来给学生发工资。
  “学生打工是计时计件工资,统计起来很麻烦,当时做统计那个人也辞职了,加上资金还没到位,所以当时没把所有人的钱结清,只结了一部分。”李主任告诉记者,公司主营业务是加工各类水果罐头,很多是出口产品,由于生产工艺流程需要一个周期,资金没那么快到位,加上最近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资金周转不开,才没能按时把钱发给学生。
  李主任承诺称,本月25日之前,最晚元旦之前,等资金一到位就能把学生的工资结清。
  潍坊劳动保障监察处:无法受理在校学生投诉
  随后,记者致电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信访科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校学生在社会性质上属于受教育者,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对象,对于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纠纷,《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无法可依,对于小王们遇到的拖欠工资的问题,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也无法受理。
  不过,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到寒暑假,咨询这类问题的学生人数就会上升,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属地管理,小王可以将情况反映给用人单位所属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如果能受理更好,不能受理也没办法。
  安丘市劳保监察大队:多次与公司交涉 会督促改进
  根据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提供的线索,记者拨通了安丘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电话,负责处理此事的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监察大队接到学生反映的情况后,曾多次与润康食品有限公司交涉,就在昨天(12月17日),该公司人事部门还曾找到他,向他承诺本月月底会给学生结清工资。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润康食品有限公司近期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监察大队多次找到该公司老板,老板称由于最近官司缠身,银行封了公司账户,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没钱给学生发工资。
  记者了解到,由于此事涉及人数众多,加上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态度一直比较好,安丘市劳保监察大队一直采取调解的办法。“第一次找他们,说是10月底把钱结清,10月底没能结清,这不,昨天他们过来找我,说这个月底一定把钱结清,我们会敦促他们尽快把这件事情落实,不然只能考虑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强制执行了。”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本月月底润康食品仍然没能改正,将采取行政处理的方式解决,实在不行的话只能将案子移交给公安部门或者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观点:协议多项规定不合法可作为起诉证据
  对于此事,北京盈科律所(济南)律师于宾表示,严格来说,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公司发给学生的不能称之为工资,而是劳务报酬。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润康食品有限公司与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学生工)”和“暑期临时就业协议”,可以作为双方发生雇佣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学生工)”中规定的“每天工作10小时至11小时”“新员工实习期为10天”以及薪资约定内容空缺,都是不合法的。
  “在校生的劳务纠纷是《劳动法》的一个漏洞,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一漏洞,使用学生工。”于宾告诉记者,此类纠纷不能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主营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勤表、发放费用的打款记录、现金发放的单据以及上述两份协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特别提醒: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保护
  记者了解到,在校学生(含实习期)在社会性质上属于受教育者,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对象,此外,退休再就业人员也未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也就是说,这两类人群一旦遇到劳务纠纷,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维护权益,遇到用人单位拖欠薪资或任意解雇的情况,只能吃“哑巴亏”。
  对此,潍坊劳动保障监察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在校生,在与用人单位发生雇佣关系之前,要留心采集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的信誉度、经营情况、负债情况等,签订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工作时长、薪资待遇等内容,不要盲目打工,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