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枣庄市台儿庄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的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原党委书记孙景明受贿一案,近日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景明无期徒刑。
被告人孙景明,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山东滕州市人,原任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副县级)。
11月22日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景明受贿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2003年7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孙景明利用担任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局局长、兴仁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企业协调工程建设、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银行贷款、拨付扶持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05次收受他人财物,41次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近千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景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涉案赃款及孳息。宣判后被告人孙景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记者还从台儿庄区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涉嫌向孙景明行贿躲藏半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刘某1963年2月25日出生,大专文化,系山东瑞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4年1月至2012年2月间多次给时任枣庄高新区招商局局长、兴仁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的孙景明财物,涉嫌数额巨大,案发后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构成行贿罪,于今年6月20日被立案侦查。
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不接受办案人员的传唤,东躲西藏,拒不归案。最后慑于强大的侦查威力,于11月26日携带交代材料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犯罪行为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