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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党政机关进一步明确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清理办公用房

时间:2013-08-12 15:59:06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性迫切性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等现象,对党风政风、党群干群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带来了一系列损害,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办发〔2013〕17号文件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高度,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并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作了具体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坚定决心。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性迫切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二、立即开展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清查登记和整改处置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要立即着手对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进行清查,逐条对照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认真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清查登记单位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省直党政机关的清查登记工作首先由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并完整准确地填报统一的登记表格(由省机关事务局另发)。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出整改处置意见,形成自查报告。登记表格、自查报告和整改处置意见要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省机关事务局汇总后,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各市的清查登记和整改处置工作由各市党委、政府负责。
 
    三、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级要在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和制度,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维修,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要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管理。省级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授权省机关事务局进行权属登记;办公用房权属没有登记到省机关事务局名下的,要统一变更至省机关事务局名下,纳入统一管理。市及市以下办公用房权属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要严格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管理。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占用和自行处置。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符合中央规定办公用房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和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一制定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要把这项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查摆整改问题的重要方面,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取得实效,切实体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强化监督,确保中央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2013年8月25日前,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的情况、办公用房清查登记表格、自查报告和整改处置意见报省机关事务局汇总。9月15日前,各市要将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的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中办发〔2013〕1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