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山东省未来5年的金融改革发展目标,成为山东省金融改革发展的新开始。《意见》进一步指出,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与我省实体经济相适应、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现代金融体系。
《意见》指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金融改革发展要按照科学规划、协调推进、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和大胆审慎探索原则,到2017年年底,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5%以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2%以上,社会融资结构明显改善,金融开放水平明显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加强。《意见》从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发展和规范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做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
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包括稳步推进多种形式的社会融资、发展股权交易市场、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平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五个方面的内容。
在稳步推进多种形式的社会融资方面,将推动银行业机构在严控风险前提下开展新型融资业务。加快发展直接融资,2017年年底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20%以上;在发展股权交易市场方面,将对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施公司制改造和功能提升,近期目标是将其打造成为全省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中远期目标是建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在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平台方面,当前要重点抓好金融资产交易、土地交易等平台筹建工作,同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排放权等交易平台建设,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要素市场体系;在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方面将深入推进与期货交易所战略合作,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培训,支持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方面,《意见》提出将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扎实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尽快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发展和规范各类地方金融组织
发展和规范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金融中介服务、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四个方面的内容。
在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推动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争取我省村镇银行3年内实现县域全覆盖;在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将以股份制为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把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造为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方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商业保理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和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在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方面,扩大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范围,积极审慎地探索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并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风险预警。
做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
做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包含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金融服务、不断提升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建设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和青岛财富管理中心四个方面的内容。
在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面,把优化“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作为县域金融创新发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域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金融服务方面,支持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商业银行支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专营机构等,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在不断提升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方面,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全省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的有效实施;建设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和青岛财富管理中心。
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 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要求今后做好三方面的内容:引进金融投资类机构、加强跨区域金融合作和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
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省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争取所有政策性银行均能设立山东分行。吸引境内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专业机构。并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我省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在营造山东省金融业发展良好环境方面,《意见》指出要要求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金融业的人才智力支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六个方面的内容。成立山东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驻鲁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为金融改革发展提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将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坚定不移地推进。对公司治理优良、业务发展突出、风险内控健全、客户服务先进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要给予奖励,同时加快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
处置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