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组织直接登记 简化程序下放权限
山东省民政厅促改革推新规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日前,山东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对部分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和下放审批权限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这是该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对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实行直接登记。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下放登记权限。将异地商会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三是允许登记备案。大力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四是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成立跨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
《通知》对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扩大社会监督,落实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重大事项报告、换届报批等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举办研讨会庆典论坛和开展合作活动等行为;严格年检审查标准,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制度,促进社会组织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二是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禁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禁止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禁止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切实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三是督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导社会组织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财务公开、人事管理、诚信自律等规章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强化领导班子建设。
《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效能。一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进度,加强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库、法人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管理的办公自动化、信息数据化、管理网络化。二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第三方评估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三是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认真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建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安排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项目。加强
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建立社会
组织创业园、孵化基地、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