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财政厅进一步调整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标准,推进省政府确定的东、中、西部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2500元、2200元、2000元的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据了解,省级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2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元。
山东省自2007年开始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2008年不低于900元,2009年不低于1000元,2010年不低于1200元,2011年不低于1400元,2011年不低于1600元,2012年不低于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