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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创建水生态文明城市 污水集中处理需达90%以上

时间:2012-10-31 14:31:11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为有效促进生态山东和现代水利示范省建设进展,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退化、水灾害威胁三大水问题,全省将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城市可自行申报,由省政府组织专家评估、命名。

 
  省政府鼓励和支持各市、县(市)申报创建水生态文明城市。那符合哪些标准才能申报?记者获悉,我省现已正式发布《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根据要求,申报水生态文明城市,城市防洪、防潮工程设施应满足防洪标准;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地下水采补平衡;供水保证率≥9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城市建成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质量要求,城市建成区河道出境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1%.
 
  除此之外,城市建成区内至少有一处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近三年城市建成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洪涝灾害、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事故,无重大违反水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或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达到《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的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行文申请验收。经专家评审合格的,由省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确认,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命名。整个市域都达到《标准》的,可申请命名为“水生态文明市”.
 
  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行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自愿申报,省政府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初评、推荐,专家组考察评估,省政府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确认,省政府命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一批、评选一批、命名一批。对水生态文明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成果不能巩固的,取消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