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26 11:23:51 来源:山东新闻网 作者:刘梅婷
山东新闻网11月25日讯(记者 刘梅婷)今日,全球迎来了第12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国人的关注,自今年8月爆出的李阳“家暴门”事件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更是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4日,李阳妻子Kim现身一场反家暴研讨会,表示希望所有家庭都没有暴力。而在山东,有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项地方性法规可以力挺“李阳的妻子们”,但由于种种原因,警察落实却犯了难。同时,律师也呼吁女性应当对家暴“零容忍”。
今天是全球第12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1999年,联合国大会将11月25日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意在重申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不受到暴力与虐待。据报道,近期公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与十年前相比呈上升趋势。而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
近期因家暴事件,李阳及妻子Kim备受关注。昨天,Kim在反家暴专题研讨会上呼吁,面对家庭暴力,要大声说出来,并希望所有家庭都没有暴力。此言论得到了济南一些市民的力挺。
有市民表示,如今家暴事件频频上演,但中国妇女大多比较传统,凡事都以忍耐为先,面对家暴选择懦弱承受的更不在少数。家住名士豪庭的李先生表示“比较赞成李阳妻子的做法,遇到家暴就大胆地说出来,敢于说‘No’,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市民认为,导致家暴屡禁不止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家庭暴力总被认为是家庭纠纷或家务事,很多人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从而导致家暴肆虐横行。“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行为,其性质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差不了多少,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家住历山名郡的张女士表示。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从而使“家庭暴力”一词首次在我国的法律中出现。山东省曾于2004年4月出台了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项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山东反家庭暴力工作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施暴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目前,山东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举报中心。2004年,济南市槐荫区青年公园街道办事处就设立了全省首家“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为遭受家暴的女性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调解家庭矛盾等服务。有市民表示,目前山东相关法规已经比较健全了,只是遭受家暴的女性能不能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就不得而知了。
既然反家暴专项地方性法规已经施行,那么家暴案件的接警量又如何呢?济南桑梓店派出所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在济南郊区每天关于家暴案件的接警量几乎没有,“我以前曾在天桥区纬北路派出所工作过,那时候在城区,每天基本有2到3起此类案件,如今到了郊区却是寥寥无几了。和同事也谈起过,我们发现家暴的报警电话数量由城区到郊区呈递减的趋势。”历城荷花路派出所一位民警也表示,真正打来电话报警的女性并不多,她们大多都是在遭受家暴及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向警察寻求帮助。“等警察处理的时候,妻子反而一改常态,又不乐意了,看着两口子就这样走出了派出所,留给我们的只有无奈,”该民警苦笑道,“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我们也只能去调解。总之,这让我们很犯难。”
对此,记者致电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胡律师,他表示,遇到严重家暴时要第一时间迅速报警,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同时保存好视听资料以及书面证据,“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不应以沉默、忍受来对待,应当‘零容忍’,要尽最大能力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附:
什么行为称为“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